闫新元因保管不善,将房权证富蕴房字第00011512号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权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富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声明人:杨晓翠 闫新元 2026年7月14日 2026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