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实施细则(实行)》《阿勒泰地区加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权益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为倡导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传递社会正能量,经调查核实和评审,拟对刘风明勇救落水小孩的行为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现予以公示。
刘风明,男,汉族,中共党员,1980年12月出生,富蕴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8月10日14时左右,刘风明与家人在达拉吾孜村新桥河边钓鱼。不远处的岸边,有七八人正在洗车、烧烤。突然,附近传来孩子母亲“救人!快救人!”的紧急呼喊,刘风明当即循声望去,发现约20米外有一名七八岁儿童在水中挣扎。当时河水水流湍急,水深约80公分,孩子被水流裹挟着向一块露出水面的大石头冲去,万幸的是,孩子慌乱中紧紧抱住石头,暂时未被水流继续往前冲。刘风明来不及多想,立即向孩子落水位置快步跑去,蹚着湍急河水来到其身边,小心将孩子抱起,随后迅速蹚水上岸,把孩子交到岸边焦急等待的母亲怀中。孩子上岸后因受惊吓不停哭泣,在其母亲轻声安抚下,情绪逐渐平复。刘风明仔细确认孩子身体无大碍后,便与家人收拾好东西,悄悄离开现场。
富蕴县见义勇为评选表彰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