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可托海景区管委会,黑龙江富蕴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部门(单位):
《富蕴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富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7日
富蕴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新财资管〔2019〕71号)、《阿勒泰地区加强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方案》(阿行办规〔2022〕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富蕴县公租房的建设、分配、运营、退出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租房(含2014年之前的廉租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保障对象和租赁标准,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等住房困难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本细则所称租赁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公租房保障的补贴标准发放租金补贴,由其自行在市场上租赁住房。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负责全县公租房工作的指导、推动、监督和协调。
第五条 公租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不得违规转为商品住房或变相用公租房的支持政策发展商品住房。公租房资产管理按照《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新财资管〔2019〕71号)执行。
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保障方式
第六条 公租房保障对象为本地户籍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非本地户籍的新就业无房职工(新入职大学生、引进人才、便民警务站工作人员、环卫工人、公交司机、有组织转移劳动力、家政服务业人员、快递业从业人员、疆外来富务工人员);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可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的其他人员。
本细则所称本地户籍指富蕴县户籍;非本地户籍指富蕴县外户籍。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条件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各类特殊困难家庭以及省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及家属、消防救援人员及家属、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民族团结模范、见义勇为人员等由相关部门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可优先纳入城镇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
有房屋征收记录,但征收补偿款无法解决住房问题的可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有退休金、房屋交易记录等信息,但因病、因灾、因突发事件造成的家庭收入达不到标准线且无能力自主解决住房问题的,可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有退休金、房屋交易记录、房屋征收记录等信息,但因病、因灾、因突发事件造成的家庭收入达不到标准线且无能力自主解决住房问题的群体,申请人可提交相关材料至公租房管理办公室或委托的运营单位领导小组进行一事一议。
第八条 本地户籍人员(含共同申请人)申请公租房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700元;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购买的机动车价值不得超过8万元(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为准,农机机械不得超过十万元);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营业执照的,注册资金不得高于5万元人民币;
(四)在本地(富蕴县)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须在本地(富蕴县)五年内无房屋交易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赠予、继承、分割、法院裁定等)、无房屋征收信息或征收补偿款无法解决住房问题。
第九条 非本地户籍新就业人员和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共同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县申请地取得了《居住证》;
(二)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本地(富蕴县)无自有产权住房、五年内无房屋交易记录、无房屋征收信息或征收补偿款无法解决住房问题;
(三)按照县委、县政府规定引进人才,可以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优秀人才的界定由人事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方能有效。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的非本地户籍新就业人员和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优先给予保障。
第十条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确定。
申请人直系亲属(父母、未婚子女、配偶)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的收入、住房面积应当合并计算;
但以下情况不视为共同申请人:长期在外打工,超过6个月的;正在服兵役的;正在监狱服刑的;夫妻一方长期(2年及以上)离开原家庭分居的。
第十一条 公租房保障方式分为实物配租和发放租赁补贴。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及其他有关信息,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提交有关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的书面材料。
第十三条 公租房申请审核方式和申请审批流程:
(一)公租房全面实行“一审一公示”制度;
(二)申请审批流程:公租房管理办公室受理(审核)—县住建局审批—公示(5个工作日)—配租(轮候);
(三)全程在公租房管理系统中操作。完成配租后,公租房管理办公室受理在5个工作日内将配租情况反馈给房源所在社区或乡(镇)人民政府,租住人口归所在辖区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公租房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富蕴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婚姻证;配偶已去世的应提供死亡证明;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及子女抚养权证明;人员类别证明(由县民政部门出具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特困户等相关证明);
(三)《居住证》(本地户籍以外的申请人);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拥有的全部存款、非居住类房产、车辆登记及销售发票(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工商登记、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
(五)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所需资料由申请人一次性提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公租房管理办公室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人要对其提供的住房、收入、财产等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主动接受和积极配合审核部门的审核(含年度审核);如不能积极配合协助资格审核和年度复核,且二个月内无法联系到申请人的,公租房管理办公室有权视为申请人自动放弃住房保障资格:如出现虚报、瞒报、漏报等弄虚作假的,承租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不按照第十四条提交复核申请材料,视为放弃住房保障资格。
第十六条 在公租房管理办公室设置受理窗口,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资料清单,推进网上受理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成果的应用,提升公租房申请审核效率。
第十七条 公租房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受理通知书,同时在富蕴县人民政府网站以及当地融媒体平台公示五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租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县住建局申请复核,县住建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轮候、配租、退出
第十八条 轮候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租赁期满后承租人重新提出申请;超过3年未获得实物配租的申请人,经复核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配租。
第十九条 轮候期间,申请人住房、收入和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经县住建局复核,应取消其轮候资格,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公租房配租在公租房管理系统中随机分配,公租房保障实行年审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租房应体现嵌入式居住的要求,以楼栋单元为基本单位实行插花式分配。
第二十二条 分配结果确定后,公租房管理办公室或委托的运营单位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申请人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公租房租赁合同须使用自治区《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三条 公租房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
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房屋的内部设施由承租人负责,公共部分由公租房管理办公室或委托的运营单位负责);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公租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保障对象无正当理由30个工作日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实物保障。
第二十五条 公租房入住前,公租房管理办公室或委托的运营机构应当对承租人进行入住前说明,要求承租人正确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第二十六条 公租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租房:
(一)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承租公租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由社区入户为准);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公租房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公租房管理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租房:
(一)租赁期届满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
(二)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三)年度审核时不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
(四)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包括暖气费、物业费、垃圾清运费等费用的);
(五)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租房的,公租房管理办公室或委托运营单位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租房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处以罚款,并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租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租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租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
第三十条 公租房管理办公室或委托运营单位作出终止或取消住房承租人对终止或取消其住房保障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住建局申请复核,县住建局应当会同县自然资源局、民政局、公安局等单位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 经复查,承租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30日内腾退承租的公租房,并按规定结清租金、物业费、垃圾处理费等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 退房手续的办理:
(一)提出申请或公租房产权腾退通知书;
(二)实地查验房屋。室内无拆改、设施设备无缺失无损坏的,为承租人办理公租房的退房手续。如房屋室内设施设备发生损坏,待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后为承租人办理公租房的退房手续。
(三)结清相关费用。办理公租房的退房手续前,还需核查承租人是否缴纳完毕租金、物业费、暖气费、垃圾清运费等相关费用。如存在欠缴的,由承租人负责补缴。待相关费用结清后,承租人交回租赁合同、房屋钥匙及水电气卡,并停止计算房屋租金。
如承租人未按规定办理上述事项的,由此产生的损失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三条 公租房承租人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互换承租的公租房的,由公租房管理办公室或委托运营单位审核。经审核仍符合保障资格、房屋设施无损坏的,由本人向公租房管理办公室或委托运营单位提出申请,由公租房管理办公室或委托运营单位按规定办理调换手续,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予以调换,同时完成住房保障信息系统中的变更信息。
第五章 租金
第三十四条 公租房的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住建局,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并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的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依据《关于同意富蕴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批复》(富政发﹝2015﹞15号)文件执行,富蕴县库额尔齐斯镇公共租赁住房月租金标准按照建筑面积5元/平方米,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根据建设房屋具体地段不同,每平方米单价可上下浮动10%,其他乡(镇)公共租赁住房月租金标准按照建筑面积1.8元/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可上下浮动20%;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为低保户或残疾人,在户籍所在地乡(镇)依据《关于城镇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批复》(富发改价格﹝2009﹞01号)文件执行,按0.85元/平方米/月缴纳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可根据本地居民人均收入水平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应腾退但逾期不腾退的,上调租金比例或租金标准。
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签订租赁合同之日,按每套2000元标准一次性交纳住房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由公租房管理办公室或委托运营单位进行监管。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破坏室内设施地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政府购买服务的银行贷款本息及公租房维修养护、管理等。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租房租金收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兜底。
公租房配建的商业、车库等其他设施及小区公共部位的经营收益纳入公租房租金统一管理。
第六章 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租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公租房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人不得改变公租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承租人不得随意改造公租房,严禁转卖、转租、转借。
第三十八条 公租房管理办公室或委托运营单位制定每年定期核查的计划,由公租房房源所在社区按照公租房管理办公室或委托运营单位提供的核查计划、核查名单对辖区内承租人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反馈县住建局。
保障对象对调整住房保障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住建局复核,县住建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复核,保障对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应当重新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或租赁补贴,按新的合同约定缴纳租金或享受租赁补贴。
第三十九条 对违规使用公租房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综合运用租金上调、门禁管控、信用约束、司法追究等多种方式,提升退出管理效率。
第四十条 保障性住房的租赁合同、租赁补贴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四十一条 在承租期间,承租人应当承担因房屋产生物业费、垃圾处理费、水费、电费、暖气费、燃气使用费、通信费、宽带上网费、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等费用。
第四十二条 公租房管理办公室或委托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租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租房的正常使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相关部门职责
富蕴县库额尔齐斯镇人民政府、富蕴县可可托海镇人民政府或委托运营单位:负责公租房申请受理、审核、分配、管理;
富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公租房申请审批,负责公租房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公租房信息化管理;负责核查所有申请人房屋征收情况、享受安居富民房情况;
各乡(镇)、所属村(社区):负责租住人口的管理(包括对辖区内公租房租住人员的日常巡查)配合公租房管理办公室或委托运营单位做好每年的公租房年度审核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不符合公租房租住资格人员进行清退;
富蕴县财政局:对公租房保障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项用于建设公租房、筹集房源、发放租金补贴,以及公租房的管理、维修和相关费用支出;
富蕴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核查所有申请人的房屋产权登记情况;
富蕴县公安局:车管所负责核实所有申请人的车辆购置情况;
富蕴县民政局:负责核实低保、低收入、特困户、五保户家庭情况;负责核实因病、因灾、因突发事件造成的家庭收入达不到标准线且无能力自主解决住房问题的;负责核实申请人婚姻情况;
富蕴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核查牧民定居房信息,核实易地搬迁情况;
富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转移就业人员情况,负责核查退休人员工资信息;
富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核查所有申请人工商登记情况。
各单位(部门)、各乡(镇)、所属村(社区)要根据相应的职能,配合做好公租房相关工作。
第四十四条 公租房管理办公室或委托运营单位要建立公租房和保障对象档案,详细记载保障对象的申请、审核、轮候情况、出租情况和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等情况。
第四十五条 县住建局要动态更新公租房房源信息、保障对象信息、配租合同信息,加强信息化管理,落实信息公开制度,提高住房保障工作分析、决策和监管能力。
第四十六条 推行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吸引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公租房运营管理,不断提高公租房运营管理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第四十七条 县住建局要加强对公租房运营管理的监督,设立公租房使用、管理、服务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住户反映诉求的渠道。
第四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租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如发现一次计入中介机构信用评价体系不良记录一次。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公租房相关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公租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申请人、承租人、房地产经纪人等违反公租房管理规定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条 企业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纳入当地建设计划的,优先向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配租,其余空房纳入本县公租房统一管理。未纳入当地建设计划的,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配租情况报县住建局备案。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部门应依据本办法,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富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4日公布的关于印发《富蕴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富政办规〔202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