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见义勇为免责,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在现实生活中,因救人反被告的事件屡次发生,农夫与蛇的故事频频上演,“扶不扶”“救不救”也一度成为社会热点话题。对此,民法典作出以上回应,给见义勇为上了一道保险,保护见义勇为者“不寒心”。
02. 电梯广告所生收益,业主共享!
小区电梯广告、外墙广告产生的收入究竟归谁所有?物权法的规定并不明确,引发了不少的矛盾纠纷,对此,民法典明确了“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的规定,这既有利于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又能够定分止争,营造和谐的社区关系。
03. 居住权首次设立,保障“住有所居”!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安居”才能安心!“住有所居”是百姓最现实的心愿,是关系民生的头等大事!居住权入法,是民法典物权编的一大亮点。民法典物权编在第十四章共用八个条文规定了居住权设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转让和继承的禁止、居住权消灭、居住权登记等有关居住权的一系列内容,充分保障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房屋的居住权利,体现了民法典“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更大范围地解决了“住有所居”这一民生问题。
04. 借一万,还十万?高利贷被明令禁止!
长期以来,高利贷都是滋生违法犯罪行为的“重灾区”,部分违法犯罪分子为获得高额的非法收益,不惜使用暴力、威胁、恐吓、敲诈等手段,不少被害人因此而倾家荡产、妻离子散,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针对此社会问题,民法典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高利贷行为的违法性,这充分反映了国家维护金融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决心。
05. “对号入座”入法,民法典让制止霸座有法可依!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06. 对性骚扰说“不”,民法典为你撑腰!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以语言、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现象,在公交、地铁、办公室等场所时有发生。
此次民法典的颁行直视这一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不仅列举了性骚扰行为的表现形式,同时明确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对性骚扰行为的防范义务,让受害人勇于对性骚扰说“不”!
07. 肖像权侵权,不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肖像权是每个公民合法使用肖像的权利,在过去的法律规定中,是否构成肖像权侵权是以营利目的作为其判定条件。而民法典取消了“以营利为目的”这一构成要素,避免肖像权保护范围的不当缩小,以期更好地保护自然人的肖像权益。
08. 个人信息受保护,让你我不再“裸奔”!
09. 特别强调抚养赡养义务,弘扬中华优秀传统美德!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近年来,一些侵害未成年人、老年人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破坏了和睦友爱的家庭氛围,也在一定程度上给社会的和谐稳定带来消极影响。民法典进一步强调了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和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以强调作为父母和成年子女的家庭责任,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美德。
10. 高空抛物将被追责,解决“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据了解,一枚小小的鸡蛋,从几十米的高空坠落时,其产生的冲击力足以杀死一个成年人。近年来,“高空抛物”屡禁不止,给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带来威胁。对此,民法典作出上述规定,旨在从法律层面根治“高空抛物”这一城市陋习,守护老百姓“头顶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