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富蕴县道路旅客运输及城市客运市场经营秩序,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量和城市文明形象,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安全、便捷、优质出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富蕴县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文体广旅局在富蕴县辖区开展道路旅客运输及城市客运“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23年3月15日至2023年5月15日
二、整治重点
(一)依法打击和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班线客运、包车(旅游)客运、巡游出租客运等运输经营的非法营运车辆;
(二)巡游出租汽车拒载、有计价器不使用(含不打表、一口价)或利用计价器作弊乱收费的行为;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四)巡游出租汽车司机违规拒载、连载、故意绕路、不出具专用发票的行为;
(五)客运站、火车站、飞机场、滑雪场等周边喊客、揽客的行为;
(六)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等妨碍执法行为;
(七)其他扰乱道路旅客运输及城市客运市场秩序的行为。
三、整治措施
自公告之日起,富蕴县交通运输局将开展集中整治。对以下行为,依法严厉处罚: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巡游出租汽车拒载、有计价器不使用(含不打表、一口价)或利用计价器作弊乱收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对出租汽车司机拒载、连载、故意绕路、不出具专用发票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对客运站、飞机场、滑雪场等周边喊客、揽客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阻挠执法、暴力抗法、扰乱道路旅客运输及城市客运市场秩序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富蕴县交通运输局一经查实,将从严从重处罚。在专项整治行动中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对其车辆、驾驶员和企业进行公开曝光。
四、监督举报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监督举报违法违规行为。
富蕴县交通运输局公开监督举报电话:12328
富蕴县交通运输局专项整治举报电话:0906—8722969(10:00—20:00)
富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0906—8722993
特此公告!
富蕴县交通运输局
富蕴县公安局
富蕴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3年3月14日